巴拿马投资管理规定

一、投资主管部门

外国投资原则上不需预经审批,但申请特定奖励政策者除外。同样,在巴开业的银行必须拥有巴银行监管署办法的营业许可,从事保险类业务也需要得到相应财政监察机构的许可。巴工商部投资促进司是巴政府主管外资的负责机构。巴拿马投资贸易促进局(Proinvex)是巴拿马投资贸易促进机构。

二、投资政策和规定

巴拿马没有针对外资管理的专项法律,现有制度适用于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巴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和知识产权,保障企业自有经营,外资享受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法律可以因为工作、健康、公共安全、国民经济等原因限制外国人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此外,战争期间根据国际法规定,对来自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人员也可采取特别措施。

根据巴拿马法律,外国公司在巴可从事的行业主要包括:旅游业、农业出口、采矿、贸易和石油自由区、建筑业、发电、工业、林业、出口加工区、通信、港口和铁路建造、灌溉和水利工程、其他内阁批准的业务。鼓励投资的行业包括:工业、农业、旅游业、金融业、电影业、物流业等,鼓励投向的部门有: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出口加工区、科隆自由区、太平洋经济特区等。

三、对外资的态度

巴拿马对外资持开放欢迎的态度,外资企业在巴拿马享受和本国企业同等待遇,外资企业在巴拿马发展兴旺。巴拿马1996年加入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1997年成为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