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巴拿马信托适用于1984年第1号法律。该法律将信托定义为“将成立人之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并由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对该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一种法律行为,受益人可以是成立人自己”。信托不仅受这部特殊法律的规范,亦受民事法典中涉及合同及义务的一般法律、以及信托契约本身的规范。在巴拿马成立的信托受托人受第16号行政法规规范,也受到银行监督机构的严格监督管理。

巴拿马信托在结构上与安格鲁萨克逊信托没有区别。二者都由成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和保护人可以是成立人自己;都可以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成立人所设定的信托之目的不可能实现时,该信托是可撤销的。但是,巴拿马信托必须满足各项手续并通过书面文件设立,因此通过暗示或口头方式成立的信托不予认可。

在信托的众多优势中,最首要的是获批从业的受托人的信任度。获批从业的受托人由监管巴拿马银行运营的同一机构管理和监督。其次,法律对该信托的巴拿马境外收益赋予税收豁免权。

我司是一家在巴拿马获批具有信托受托人服务资质的公司,在巴拿马首屈一指,管理着六亿美元的客户资产。

优势
• 隐私性 依据巴拿马共和国的信托相关法律,信托的成立无须在政府办理注册。因此信托设立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不会有公共记录;

• 保密性 信托法第22条规定,违反信托保密性的行为,可被判处最长6个月的监禁
或50,000美金的罚款;

• 使用遗嘱信托可避免在法庭诉讼中进行遗嘱调查认证的费用开销、时间延误及成立人资产的公开等问题;

• 信托可用于持有公司股份,股东本人虽从法律层面出让了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但仍有权控制公司资产。

• 专业的管理和控制工具 信托是一个优秀的财产管理和规划工具,能够更有效的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管理信托成立人的资产;

• 有效的资产保全工具 因为信托名下的资产不可用于偿还成立人或受益人的债务,此外信托名下的资产不得被扣押或禁用

成立须知

组建信托所需信息和文件:

信托名称(如需要):我们需要至少3个备选名称,以便更具时效性地核准名称;
经公证的身份证明:信托成立人及受益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的公证件(体现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现用的签名),一式两份;如是法人,须提供其成立证书复印件的公证件。信托成立人须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自然人或合法存在的法人;
银行资信证明及商业推荐信各一份,我司可提供商业推荐信样本;
经公证的住址证明复印件:银行账单、水电费缴费单据任一,一式两份

申请注册程序:

填写表格M — 新客户登记表,提供资信证明或者商业推荐信;
填写表格ICAS — MMG TRUST信托/基金注册申请表,所选信托名称可在1个工作日后予以确认;

确认所需服务内容, 签署协议并付款;
15个工作日完成设立,全套信托文件特快专递至客户
其它信息:

巴拿马信托可不设名称,其名称无法律效力仅作区别各信托之用;
信托的设立人可以不是信托受益人,他们可以是任何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亦可被认定为受益人,但其权益将由其监护人暂为代表;
设立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可依据客户的特殊须求进行,律师收费将以工作量为基准另行核算;
如果注册地对国际信托法做出修改而增收其他费用,该增长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